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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内非法捕捞被判购买鱼苗投放

2017年9月4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世界环境日前夕,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绿皮书。绿皮书显示,近两年昆明两级法院受理的环境案件呈现倍增趋势,司法成为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途径。当前环境审判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瓶颈亟待突破

  有喜亦有忧

  不再“无案可审”,但以罚代刑倾向仍影响进入司法

  “前几天安宁市审理的一起盗伐林木案,涉案人员多达30人,分别被羁押在安宁、晋宁两个县,被告人比较多,法警也捉襟见肘。”据昆明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向红介绍,环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后,基层法院环境案件审理压力日益增大。

  根据绿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5月,昆明中院共受理各类涉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审案件122件,高于2014年之前5年间的案件受理总数,一改此前被诟病的“无案可审”局面。

  王向红认为,此前之所以受案数量较少,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狭窄、不少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有关。2014年,昆明市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更加突出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采矿权、探矿权等资源类合同纠纷被划归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也成为环资庭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的扩张,是案件数量倍增的主要原因。”王向红说。

  实际上,2014年以来受理的122件案件中,刑事一、二审案件15件,环境行政一审案件1件,未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见,刑事、行政案件并没有明显增长。

  “大多数环境行政、刑事案件都是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不少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却并未被移送到公安机关,也就很难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王向红认为,由于环境执法联动机制运行仍然不够顺畅,通过司法制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还有很大空间。

  要判也要补

  不能只靠制裁威慑,必须思考修复受损生态

  2014年滇池封湖禁渔期间,张波、杨艳昆等被告人邀约他人在滇池水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640公斤。案发后,经法院说服教育,张波、杨艳昆等人自愿出资购买了40万尾滇池土著鱼类高背鲫鱼苗投放滇池。2015年4月29日上午,盘龙区法院在滇池湖畔以阳光司法巡回审判的形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令6名被告人在宣判当日将所购鱼苗悉数投放进滇池。基于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投放鱼苗的行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成为云南省首例采用生态修复机制审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

  与一般案件不同,环境违法案件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受害对象却并不特定。除了通过制裁犯罪形成威慑,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成为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解决的难题。

  针对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昆明市两级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传播环保法治理念,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刑事被告人具有补植树木、投放鱼苗等生态修复的行为,作为量刑的主要情节考量。

  为了规范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使用,昆明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市环保局共同推动出台《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制度,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其他环境案件的赔偿金进入专门账户。《办法》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要以“生态修复、涵养水源”为原则,应优先考虑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当受损环境已无需修复或无法修复时,可将救济资金用于种植生态林、建立人工湿地等替代性修复方面。

  需破更需立

  集中管辖克服地方保护,但公益诉讼还要加强

  昆明市通过将全市环境刑事案件由盘龙区等法院集中管辖,既相对统一了司法尺度,又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我们将逐步改变以行政区划分割的管辖模式,积极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管辖及审判模式,探索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等案件,以打破地域管辖的限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王向红说。

  环境违法侵权案件就在身边,但进入司法程序的却很少。“目前环境案件普遍存在行政保护强、司法保护弱的情况。”王向红说。

  “由于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执法瑕疵或者疏于监管等责任,不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王向红坦陈,目前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动力不足,远跟不上现实需求。

  新环保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一步要大胆尝试受理、审理环保组织为原告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王向红说。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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