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文强律师,沛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交通事故未报案事后可以维权起诉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事后报案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在报案后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公安机关也未能查证出交通事故的事实,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的做法
1、事故发生后,双方司机停车打开双闪,及时用车内的三角警示牌提醒其他车辆到此减速绕行。若是白天应设立在50米处,夜间是100米处。
2、拨打120、110,告知车祸地点、车祸的实际情况,第一时间抢救伤者,避免伤者因治疗不及时而加重病情。
3、等待交警的过程中,事故双方应详细检查、记录事故现场情况,保护现场方便事故划分。
4、重大车祸时设立好警示标志之后,等待交警及保险公司到现场处理;事故较轻时可拍照留下证据,将事故车辆开到路边协商。事故双方有斗殴行为,将被警察刑拘严判。
5、发生事故后,无正当理由不要离开现场,如若离开现场,交警部门会认定其为疑似酒驾或毒驾,将加重刑罚。
6、事故双方应留好对方的联系方式,能够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可完全交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或个人进行处理,不要暴力解决问题。
7、除非是交警或您的保险代理人的要求,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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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一、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二、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
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的时候的确需要律师的帮助,可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