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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二人相约捕鱼,没想到带去的捕鱼利器竟成了夺命黑手。

2016年11月27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捕鱼利器竟成夺命黑手 一时过失朋友丧命

朋友二人相约捕鱼,没想到带去的捕鱼利器竟成了夺命黑手。

2012年5月24日下午,张某带着在外地购买的捕鱼器,与朋友陈某等人到位于房山区的某水库内捕鱼。捕鱼器带电,工作原理即是通过放电将鱼电晕,进而捕获。与普通垂钓相比,使用捕鱼器将极大地提高捕鱼效率。

事发时,张某与陈某都站在水里,张某手持捕鱼器电鱼,陈某负责打捞电击的鱼。鱼被电晕后,陈某正准备去捞鱼,而张某手持的捕鱼器还处于开启状态,不慎碰到了陈某的手部,将其电晕,陈某随即倒在水面上。张某急忙将陈某救起,并打电话报警,但陈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机构鉴定,陈某符合水中电击后溺水死亡。

经过仔细审查,近日,房山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某起诉至房山法院。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认为,本案折射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本案当事人双方把“电鱼”当作一种娱乐休闲方式,但这种存在危险的方式,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人们应该提高安全意识,选择更加健康、安全的休闲方式。

第二,水库是水源提供地,如果随意进入水库捕鱼、游泳,不仅不利于水源地水质的保护,也不利于游玩者自身安全的保障。水库应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三,本案中张某某所使用的捕鱼器并非从规范市场购得,也没有相关质量认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张某一时操作不当,不仅失去了好友,自己也难逃法律的追究。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合理安排休闲娱乐生活,选择适宜的地点和方式,选购配件和器具时要到正规市场购买,切勿因图便宜、图方便而选择没有质量认证的产品。在活动过程中,使用带火、带电、锐利器具时也要注意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以免造成损害。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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