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流窜多地区盗变压器,盗窃罪数特别额巨大如何处罚
被告人庞某、杨某、周某、谭某、成某在2006年5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流窜至湖南韶山、湘潭县、湘乡等多个地区盗窃变压器、电缆线,变卖换钱。共盗窃变压器16台,电缆线14米。从事废品回收的王某、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赃物仍收购也被公诉。
湖南省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庞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庞某盗窃数额为190785元(8140元盗窃未遂)、被告人杨某盗窃数额为184615元、被告人周某盗窃数额为107405元、被告人谭某盗窃数额为7378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成某盗窃数额为2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2012年3月16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庞某、杨某、周某、谭某、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九个月、六年八个月、五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七万元、五万元、三万元、一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此案系韶山市近些年来涉案数额最多的盗窃变压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