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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样判刑
2002年至2007年,原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曲信用社会计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信用社股金记账的便利,占有120户股金共计122。5万元,并将部分股金用于投资办厂等。2008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
律师:杨志刚[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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