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行爆炸案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等三名被告人被武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经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对全案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对证据进行系统的整理与分析,并提出20多条补充侦查意见。同时,为严格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在三天内提审,通知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并联系了被害方十多人,告知其诉讼权利。
承办人加班加点,在保证公诉质量的前提下,仅用20多天就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武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2010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海剑在学习了制造爆炸物的方法、购买了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后,开始非法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
2011年7月,被告人王海剑向被告人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得到二被告人同意。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了各自分工并实施了到目标银行踩点等前期准备工作。
2011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海剑独自携带爆炸物至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藏匿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当日17时30分许,当运钞车停在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路边,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被告人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当场致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2.7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将对该案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