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咨询成都律师)判处被告人黄某、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2月8日15时许,黄某、段某驾驶摩托车由安徽省宿松县回湖北省英山县,途经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石牛村路段时,黄某提议实施入户盗窃财物,段某表示同意。二人来到石牛村八组钟某的家门口,见四周无人,遂用木棍撬门入室,从钟某卧室的木箱中盗得现金45元。当二人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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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