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如何处罚
2004年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马某先后多次从一名湖南人手中购买了大量公路客运发票、宾馆旅社住宿发票、商业销售发票、餐饮娱乐发票等家票据,该湖南人通过托运将发票发给南昌的马某。随后,马某用电脑将公路客运发票制作成成品发票,对外销售公路客运车票120张,票面金额7603。5元。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妻子王某也参与其中,马某负责购买用于制假贩假的假票据并销售,王某负责制作假车票,保管赃款。2007年11月13日,两人在接收用于贩卖的假票据时被警方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公路客运发票22000张,经鉴定均系假票。同时还查获了大量的旅社住宿发票、餐饮发票、服务业发票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倒卖伪造的客运发票22120张,已出售120张,票面数额7603。5元,其中22000张尚未售出,数额较大。同时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16225份;被告人王某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16225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成立。
2008年12月4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