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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子以高额利息为饵非法集资该如何量刑?

2015年5月20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04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万某(女)以投资液化气供应站、土地、成品油并办加油站、购买炼油厂原始股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路某等57人非法集资6.8亿余元,造成损失9600万余元。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下,另一名主犯谢某(女)先后单独或伙同万某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做抵押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赵某某等6人非法集资1163万元,造成损失1000多万元。同时,被告人谢某还用假房产证和假土地证向小额信贷公司抵押贷款85万元,后仅归还利息17万元。另外,被告人谢某以与万某合伙做液化气生意、土地生意、成品油生意为由先后向王某某等50人非法吸收资金2.1亿多元,造成损失4542万余元。被告人董某(女)以做房地产生意、成品油生意等为由,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多某某等26人非法吸收资金6762万多元,造成损失1118万余元;被告人穆某(女)以做药材生意、入股电站、成品油生意为由,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向余某某等26名人非法吸收资金3478万多元,造成损失人民币38万余元;被告人路某(女)以与万某合伙做液化气生意、土地生意为由,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曾某某等29人非法吸收资金949万多元,造成损失132万余元。

检察机关遂以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被告人万某、谢某、董某、路某、穆某公诉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宏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6.8亿余元,造成社会公众损失人民币9600万余元,因其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拒绝退交涉案款,无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路某、穆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主动退交了涉案款,且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2年11月2日,德宏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穆某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涉案款物,侦查机关将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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