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涉嫌多种犯罪
2003年10月至2006年6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马某1、马某2、马某3等17人先后结伙或单独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卖买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赌博等十二起。
寻衅滋事如何认定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1参与寻衅滋事致二人轻伤,贩卖枪支二支,非法持有枪支四支,参与故意伤害两起,致二人轻伤,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35万元,开设赌场赌博。被告人马某2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贩卖枪支三支及军用子弹30发,合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起,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马某3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熊某贩卖毒品,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被告人马某4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汪某伙同他人参与贩卖枪支二支,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马某5参与非法卖买枪支一支,合伙敲诈他人钱财一起,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被告人马某6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马某7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马某8非法持有枪支三支。被告人马某9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被告人马某10参与故意伤害一起,致一人轻伤,合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起,价值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杨某参与寻衅滋事一起,致二人轻伤。被告人窦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局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某、许某共同参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一起,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08年2月1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1等17名特大犯罪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1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3、熊某、马某4等15名罪犯7年、4年、3年、2年、1年半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