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判刑
刘某和卢某(均为被告人)接到所在公司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辞退通知,要求二人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离职。二人对此不服,继续在岗位上工作。2010年1月4日上午,刘某和卢某被保安拦住,禁止其进入生产区,二人遂采取自残等极端方式,堵在危爆车辆运输的通道,阻止车辆前行。所在公司、县劳动局等多个部门劝说无果后,报警。经查,二人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公司车辆堵塞在运输通道达24小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08元。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为达到未经许可在南岭民爆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的个人目的,共同采取拦车和坐卧运输车轮胎下,以威胁自伤、自残的危险方式,堵住危爆运输车进入南岭民爆公司生产区运货,经多方劝离仍不悔改,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南岭民爆公司的生产经营,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同时经过教育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并积极主动赔偿了南岭民爆公司损失7808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轻处理。
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决刘某、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