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拍摄不雅照欲索财
2008年8月份,王某与张某在网上相识。2009年3月份,王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并用张某手机偷拍了张某的裸照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镜头,第二天并将张某手机盗走。5月22日,王某又盗走张某980元现金和新买的一部手机盗走,并谎称是为了让张某尽快去郑州和他相见。5月27日王某又拍了张某的裸照和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录像。当张某向王某索要手机和现金时被拒绝。事后王某将偷拍的照片和录像在互联网上予以发布,并要挟张某拿出10万元现金他才将互联网上的照片删除。
敲诈勒索罪如何判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2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