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沛县资深律师,杨志刚律师,再审申诉,取保候审

158-5233-855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专利许可合同变更协议是如何的

2018年5月3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法刑初字第0007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华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甲,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肖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淑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赵建中、李华文,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余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段某与赵某(另案处理)二人来到城口县,在县城销售“索芙特健发片”。同年4月4日,被告人肖某甲、许某(在逃)二人亦来到城口县销售索芙特健发片,四人偶遇后遂商定一起进行销售,并在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步行街等人口密集场所摆设两个摊位,身着白大褂,向周围群众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脱发、白发等功效,以20元至9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4年3月底,段某、赵某以90元/盒的价格卖予徐某甲索芙特健发片两盒,卖予童某三盒。同年4月1日,二人以100元/盒的价格卖予刘某甲一盒,以90元/盒的价格卖予肖某乙两盒,以150元的价格卖予刘某乙三盒。同年4月2日,二人以90元/盒的价格卖予胡某三盒。2014年4月初,肖某甲、许某以120元的价格卖予张某甲索芙特健发片两盒。

2014年4月6日至同年4月9日,段某、赵某、肖某甲、许某共同销售索芙特健发片10盒,其中以90元/盒分别卖予曾某、张某乙、徐某乙各两盒,以50元/盒的价格卖予陈某两盒,以60元的价格卖予李某两盒。

2014年4月10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口县分局认定,被告人段某、肖某甲销售的索芙特健发片系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肖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段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张某甲、童某、曾某、刘某甲、肖某乙、张某乙、刘某乙、胡某、李某、徐某甲的陈述,物证索芙特健发片、白大褂,证人徐某乙、赵某的证言,社会服务调查表,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旅客住宿登记簿,退赃收条,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口县分局关于“华健牌”索芙特健发片认定为假药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肖某甲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规,共同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肖某甲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退赃情节,建议均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并处罚金,其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肖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三、被告人段某、肖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

四、扣押在案的索芙特健发片、白大褂,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年登

代理审判员  夏忠强

人民陪审员  汪仕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丽莎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852338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xhtjfls.cn/news/view.asp?id=913217161835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5852338558

邮箱:yzg7788@163.com

地址: 江苏省沛县正阳桥北城投御园写字楼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