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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0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谢荣友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荣友。因本案于200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贾施平,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荣友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荣友及其辩护人贾施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谢荣友预谋抢劫曾多收其嫖资的被害人王惠莉,携带一把折叠式钢刀窜至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三泰公园,找到被害人王惠莉,假意再次与其嫖宿,被害人王惠莉将被告人谢荣友带至其租住的景泰新村西八巷9号402房。在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告人谢荣友持折叠钢刀威胁被害人王惠莉,实施抢劫,遭到被害人王惠莉反抗,被告人谢荣友持刀捅伤其头面部、胸腹部多处,抢得诺基亚2300型移动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元)和现金人民币60元,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惠莉被人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惠莉系因被他人用单刃扁平锐器致伤头面颈、胸腹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右颈总动脉、右颈外静脉离断,心脏、双肺及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谢荣友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荣友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荣友是因被害人多收30元嫖资及受到侮辱才引起其报复抢劫被害人,被害人客观上刺激了被告人的犯罪意念,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请求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谢荣友经预谋抢劫后,携带一把折叠式钢刀窜至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三泰公园,找到被害人王惠莉提出欲与其进行性交易。随后,被害人王惠莉将被告人谢荣友带至其租住的景泰新村西八巷9号402房。在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告人谢荣友拿出折叠钢刀对被害人王惠莉进行威胁并实施抢劫。由于被害人王惠莉反抗、挣扎及叫喊,被告人谢荣友即持刀向其头面部、胸腹部等全身多处捅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惠莉系因被他人用单刃扁平锐器致伤头面颈、胸腹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右颈总动脉、右颈外静脉离断,心脏、双肺及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抢得被害人的诺基亚2300型移动电话1台(价值人民币246元)和现金人民币6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谢荣友处缴回了被抢的移动电话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亲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盛某金的证言证实:王惠莉是他女朋友,是从事卖淫职业的,他们一起租住在景泰西八巷九号402房。2007年6月8日20时许,王惠莉说要到附近的三泰公园东苑招客,他也出去玩了约十分钟电子游戏机就去找王惠莉,在东苑转盘的地方碰见刘某云。刘某云说王惠莉刚带一个男的回去了。他对刘某云说没有带手机出来,叫刘某云用手机发信息给王惠莉叫王把他的手机拿下来。刘某云就打王惠莉手机,王惠莉说等一会儿再拿下来。他和刘某云在三泰公园东苑转盘的地方等了二十多分钟没有见王惠莉拿手机给他,又叫刘某云拨王惠莉的手机,一直拔了三次都是没有接听,他就叫刘某云和他一起上去看看怎么回事。他俩走到景泰西八巷9号大门口时看见402房灯是亮的,刘某云叫王惠莉三、四声,但没有人应答,他和刘某云就上楼。他们到402房门口时,房门没有上锁,他用手推开门,看见王惠莉裸体躺在靠近客房内的地面上,腹部受伤,肠也露出来了,客房门和衣柜有血迹。他用右手靠近王惠莉的鼻子,王已经没有喘气了。于是。他和刘某云下楼叫路边执勤的保安了报警。


  2、证人刘某云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8日晚约20时30分,她走去景泰三泰公园内中间圆盘靠近云苑边上的士多店,见到王惠莉与陈某坐在那里聊天,就坐在王惠莉的身边听她们说话。约10分钟,王惠莉起身走,在没走出公园时与一名男子说话,然后就离开了公园。过了7、8分钟,盛某金就进来问她王惠莉去了哪里,并叫她帮忙发信息给王惠莉,叫王惠莉把他的手机拿给他。她就用手机打电话叫王惠莉把盛某金的手机拿下来。王惠莉说等一下拿下来。过了十几分钟都没见人下来,盛某金又催她打电话。她连续打了四次王惠莉的电话都打不通,盛某金就叫她一起上楼看。在楼下叫几声没人答应,他俩就一起上到402房,防盗大门没锁,她在门外看到地上有血,盛某金就伸头往房间内一看,说出事了,可能死了,他俩就马上下楼报了警。


  经辨认照片,证人刘某云指认出被告人谢荣友就是案发当晚王惠莉在景泰三泰公园内转盘带走的男子。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8日约20时,王惠莉和她、付某红、刘某云在公园聊天,她第一个离开,约在22时听老乡讲王惠莉被人杀死了。


  4、证人付某红的证言证实:2007年6月8日晚上,她和王惠莉一起在公园内聊天,大约在20时40分,她去王惠莉住处斜对面楼下看别人打麻将。约在21时许,她见到王惠莉从公园向住处走,到楼下开防盗门等了一个男子一起上了楼。


  5、证人钟某军、李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证实:谢荣友在钟某军的汽车修理厂做油漆工。2007年6月8日晚上约22时30分左右,谢荣友回到宿舍,手受了伤。钟某军就叫李某辉陪谢荣友去医院缝针。第二天谢荣友就搬走了。


  6、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勘[2007]1319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白云区景泰街景泰新村西八巷九号402房的情况,并从现场提取了不锈钢折叠刀1把及灰色内裤一条等。被告人对此均进行了签认。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谢荣友的情况。


  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谢荣友处缴获了被害人王惠莉的诺基亚2300型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亲属。被告人对该手机也进行辨认无误。


  9、《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照片,被告人谢荣友辨认出被害人王惠莉就是2007年6月8日21时许在景泰三泰公园内的转盘地方带他到景泰西八巷9号402房内被他用刀捅死的女子。


  10、《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谢荣友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11、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穗公刑技(DNA)〔2007〕178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现场厅冰箱上“怡宝”矿泉水瓶口、尸体旁的血迹、刀柄上提取的人体组织来自王惠莉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现场厅地面的血迹、现场厅冰箱上甩落状血迹、现场房内床内侧地面提取刀(刃)上血迹、现场三楼平台滴落状血迹、现场三楼至四楼台阶(上段)2处滴落状血迹、台阶(下段)2处滴落状血迹均来自谢荣友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12、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鉴(赃)[2007]1093号《刑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抢的诺基亚2300型移动电话的价值为人民币246元。


  1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法)字[2007]第9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惠莉系因被他人用单刃扁平锐器致伤头面颈、胸腹部等全身多处,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右颈总动脉、右颈外静脉离断,心脏、双肺及肝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4、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谢荣友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被告人谢荣友的供述供认了上述抢劫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谢荣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荣友是因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刺激其报复抢劫被害人的意见,经查,上述辩护意见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荣友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小军


审 判 员  马健中


代理审判员  黄 坚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万升


书 记 员  陈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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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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