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最近胡绍龙律师辩护的一起赌博案件,在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经中央电视台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刘某、朱某等人共同预谋后,共同兑钱在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矿西原程楼村租赁土地,采取狗逮兔子,接受押注,并从输的一方所押赌注中提成的方法,组织他人每周三、周日下午开展赌博,赌资合计200余万元,并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
胡绍龙律师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委托后,查阅了相关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赌资达200余万元,抽头渔利20余万元证据不足。几名被告人此次犯罪为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按分工不同予以区分。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针对以上情况着重予以发表了质证和辩护意见。
最终法庭对辩护人的全部辩护观点予以采纳,对朱某判处最低法定起点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胡律师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