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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受雇被砸 法官判决获赔偿

2015年7月7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法官,谢谢你,要不是你巧妙协调,我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3月27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雇佣纠纷案,原告陈东离开法庭时对法官说了上述一番话。

  原告陈东有一台挖掘机,莫德是陈东雇请开挖掘机的司机,其手上有残疾。被告李文、薛安、薛强、邓有以邓有的名义共同开办了平乐县金华背石场,2012年3月份,原、被告经过协商约定,从本月9日起,被告请原告的挖掘机为其合伙经营的平乐县金华背石场勾石头并装车,并约定每小时170元,几个月后,因燃油涨价改为每小时180元。2012年7月18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挖掘机在工作中被山上滚落的一块巨石将原告挖掘机的驾驶室砸变形。被砸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挖掘机的赔偿事宜未果,便将挖掘机运上桂林修理,花去修理费22960元,交通费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请原告的挖掘机完成勾石头并装车的工作,并按约定给付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均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自己雇请开挖掘机的司机手上有残疾,在工作中操作挖掘机上有一定影响,原告自己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1630元。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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