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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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的内容 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2022年3月6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杨志刚律师,沛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的内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会发现,工作上对于女性职工权益的保障有专门的法律,但是有些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不深入,接下来和一起来,学习一下女性职工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希望加深你的了解。

  一、女职工权益保障法的内容

  法律规定如下: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女性职工权益保障法的内容有哪些比如,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感谢您的阅读。

女职工怀孕期间能否续签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期间,刚好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提醒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感谢您的观看。

  案例:陈女士现在一家私企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怀孕3个月,合同还有2个月到期,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吗

  根据陈女士的陈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

  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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