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沛县资深律师,杨志刚律师,再审申诉,取保候审

158-5233-855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提起刑事上诉的主体有哪几类?

2015年10月2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如果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852338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xhtjfls.cn/news/view.asp?id=829988500781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5852338558

邮箱:yzg7788@163.com

地址: 江苏省沛县正阳桥北城投御园写字楼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