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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照顾暂行办法

2018年4月21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医疗照顾暂行办法
 
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保险
 
1、医疗照顾对象
 
一级医疗照顾人员:
 
(1)副省级以上在职和退休干部;
 
(2)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级医疗照顾人员:
 
(1)副厅级以上在职和退休干部;
 
(2)非专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非专职省政协常委;
 
(3)15年工改前技术职别(含相当职称、工资级别)为1—6级的高级科技教育人员;
 
(4)国家及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工作者;
 
(5)现任博士生导师。
 
2、医疗照顾待遇
 
(1)一级医疗照顾人员:
 
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门诊室就诊。可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人病房。
 
每年安排2次健康体检,其中1次为全面体检。
 
(2)二级医疗照顾人员:
 
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门诊室就诊。可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双人病房。
 
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
 
3、医疗经费来源
 
医疗照顾人员所需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其中一级医疗照顾人员的照顾经费实行单独筹集,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一级医疗照顾人员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水平确定,按月筹划集。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由省财政安排;其它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照顾经费由省地方税务部门向一级医疗照顾人员所在单位征收。一级医疗照顾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4、医疗经费管理
 
一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经费单独管理,按年结清。年度内有结余的,留作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内不足的,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由省财政安排,其它单位由一级医疗照顾人员所在单位按实补足。
 
医疗照顾人员健康体检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5、医疗费用结算
 
(1)一级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结算、单独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规定按实结算。
 
(2)二级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床位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部分,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销。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部分人员医疗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282号)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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