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律师,沛县资深律师,杨志刚律师,再审申诉,取保候审

158-5233-855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我们不生产正义,只是真相的揭示者——记一起无罪判决的事

2018年3月9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做律师经常被问到你究竟能干什么?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有时自己也会问自己这个问题。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真的没有做什么。就像广告里说的,“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律师不生产正义,更没有歪曲事实的能力,我们只是拨开层层迷雾,辨别道道假象,揭示真相,展示真实,维护正义。这就是无罪辩护的真谛。    农历乙未羊年春节后,两个风尘仆仆的男子找到本所,咨询一起刑事案件。河北冀州某村因城建开发占地未发放补偿款,施工方强行施工与村民发生冲突,公安机关抓捕了村民方的三名代表,并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    本所王春刚和荣海波律师代理本案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据被告人孙某某陈述:因当地政府实施冀州新城等开发建设,征收孙宜子村耕地900余亩,土地补偿款迟迟未予发放。作为村委会委员,孙某某与本村另一村委会委员张某某等人在向相关单位反映情况的过程中,知悉该征地项目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涉及本村土地征收并没有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系该地政府自行决定。施工单位在没有取得征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竟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更令人费解的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日期前就已经开始施工。    施工方在施工中发现,因部分村民的围墙影响施工,施工方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动用大型机械实施暴力强拆,导致村民与施工方的矛盾激化。不久,孙某某和几个村民要求施工方停止违法施工,等待政府部门的处理,施工人员在出具了一张停止施工的承诺后,却又继续施工。在村民自发与施工方现场交涉过程中,孙某某等多人被公安机关刑拘,最终,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被认定是投案自首)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    受了冤枉的被告人,不断地向律师倾诉,两名律师认真记录的同时,均感觉本案有蹊跷。违规占地在先,强行施工在后,村民阻止的究竟是正常的施工秩序还是违法施工行为,将是决定本案的关键。    果不其然,在查阅卷宗过程中,并没有见到涉案土地的批准文件,只有一张”以租代征“的土地征收协议。而施工方早在违法的施工许可证下发之前就已经开始进场施工,并强行拆毁了村民的围墙。在造成损失一项中,施工方说造成停工一个月,又说是十多天,造成停工的车辆几十架次,损失数额一会儿90多万,一会儿50多万,最后定为42万余元。就是依据这样一份违法的前后不一的证据,检察机关依然提起了公诉。    庭审中,辩护律师申请了鉴定人、证人出庭。其中一名鉴定人一问三不知,最后表示没有参与鉴定,只是签个字。另一名鉴定人说鉴定是跟委托方(也就是侦查机关)和施工方协商后确定的最终结果,问起损失结果确定的依据也是支支吾吾。控方拿不出正式的批准文件就用“以租代征”的征收协议作为其征地合法的证据,拒不承认占地施工存在违法。第一次庭审后,控方补充了规划部门出具的许可,但还是没有正式的征收批准文件,又用一份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来证明鉴定的合法性。    就是这样的证据,一审判决还是作出了“留有余地”的判决,认定被告人有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当然不服,立即提起了上诉。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更加详尽的辩护意见,并多次跟二审法院沟通,重审该案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最终二审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裁定发回重审。    又是两次庭审,还是那些证据,控方实在拿不出像样的证据反驳辩护律师的观点。两个多月后,被告人终于迎来了那一份珍贵的无罪判决。    我们以执着的行动,揭示真相,维护正义。从“被害人”过错,到事件经过,再到损失认定,一起控方认定的“刁民”阻拦合法施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被推翻了,也使得公诉人当庭对辩护人“歪曲事实”的指责,不攻自破。判决结果足以证明,被告人等村民不是“刁民”,而是政府违法征地的受害者;施工单位违规获取的施工手续不能作为其施工合法的依据,村民作为受害人有权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施工方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强行推倒村民围墙的恶劣行径直接激化了双方的矛盾,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施工方的所谓损失,根本没有确凿证据。    本案中,村民合法维权反被诬陷入狱,这就是真相,让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无罪辩护的真谛,这就是无罪辩护律师的初衷和努力方向!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85233855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pxhtjfls.cn/news/view.asp?id=908242057425 [复制链接]
联系我们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电话:15852338558

邮箱:yzg7788@163.com

地址: 江苏省沛县正阳桥北城投御园写字楼10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