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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得让他人代替自己劳动

2018年1月4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勾某等4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去年7月,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勾某等4人下岗后,私下合伙承包了一家餐馆。今年1月,该厂进行改制,并通知勾某等人回车间上班。勾某等人认为,回厂上班,工资才有几百元,但是不回去,又舍不得丢掉多年的“铁饭碗”。他们一合计,决定聘请2个农民工回单位完成基本岗位任务,工资的一半付给他们,而勾某等人则继续经营餐馆。由于印刷厂改制后调换领导班子,且内部实行计件工资,因此,由他人代替工作的情况,直到3月10日才被发现,随后,单位书面通知勾某等人必须15日内到岗上班,否则除名。勾某等人认为,“自己”已完成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是不是自己亲自进行,无关紧要,因此对单位的通知置之不理。于是该厂对他们作出了除名处理。
  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原则为亲自履行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须本人亲自劳动,不得让他人代为劳动。《劳动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其实意思就是“劳动者亲自完成劳动任务。”本案中,申诉人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聘请他人代为劳动,违反了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亲自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被诉人书面正式通知后,勾某等人仍然拒不纠正,印刷厂有权将其除名。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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