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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重男轻女卖掉第4胎女儿 寂寞尼姑5万买下做伴

2017年12月11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男子重男轻女卖掉第4胎女儿

去年10月,犯罪嫌疑人郑某的妻子张某即将临产,因家中已有3个女儿,没有儿子,受家庭经济困难及重男轻女思想影响,郑某决定如果妻子再生女婴,就将该女婴卖给他人抚养。

郑某经四下打听,联系到会接生还兼职做媒人的老太婆曾某,双方经协商,如果这次生的是男婴就郑某自己养,如果是女婴就卖给别人养,最终双方定下了3万元价格。10月4日下午,在曾某的安排下,张某入住枫亭华侨医院准备生产。10月5日凌晨,张某在医院里又诞下一名女婴,曾某第一时间就知道了,随即到住院部对女婴用手机拍了照。5日上午,郑某就在该住院部亲手将女婴交给曾某,曾某在给了郑某3万元现金后随即离开。

曾某抱着女婴立即到医院停车场,原来她已经事先找好了买家,经尼姑王某做中介,找到尼姑买家郑某某。郑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走了该女婴,曾某与王某各获利1万元。

尼姑买女婴为做伴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郑某将女婴送给他人系因家里生活困难,且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但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女婴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已不是一般民间送养行为,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已涉嫌拐卖儿童罪。

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其两人的行为也涉嫌拐卖儿童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一名尼姑,由于平时里生活较为寂寞,虽主观上收买女婴系为了抚养,将来长大了与其做伴,但明知该女婴系被拐卖的儿童而花费5万元予以收养,该收养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今年初,本案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拐卖婴儿已送回郑某手中,但郑某、曾某、王某、郑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害了幼小生命的人身权利,社会影响恶劣,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拐卖儿童如何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文章来源:沛县律师

律师:杨志刚[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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