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后仍工作可索未签劳动合同赔偿,公司保安住值班室算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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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约后仍工作可索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公司保安住值班室算不算加班

2022年2月19日  沛县律师   http://www.pxhtjfls.cn/

 杨志刚律师,沛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解约后仍工作可索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核心内容: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小张是一家教具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3月进入公司,从事模具维修车间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5日,双方因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一天,小张收取了公司支付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然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小张并没有离开公司,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2011年7月底才离职。而公司也在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报酬。小张认为,此期间,公司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或恢复劳动合同,所以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又于2011年5月6日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工作至2011年7月30日止。由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裁决公司应于2011年6月6日起支付小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经法院审查,在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中,表示2011年5月24日小张私自到公司上班,考虑到5月24日至7月30日小张确实上班,公司于7月30日一次性支付了报酬。由此,对小张该期间上班之事实可予确认。而审理中,公司又主张这一期间黄玲旺并未上班,与事实不符合。公司以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应视为与企业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有关事实并无不当,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1万余元。

公司保安住值班室算不算加班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法院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的指导。

  公司保安每天住在值班室算不算加班

  案例:2010年2月28日,金某与某市档案局签订了劳动合同。

  他的工作是全天24小时的值班安全保卫、来访接待、公物管理等工作,承担内勤工作,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

  合同同时约定,档案局发给他每月固定工资1050元,另发午餐补贴和福利,不再享受加班费补贴。

  之后金某一直居住生活在值班室,并利用档案局提供的电饭煲、电磁炉等工具做饭。

  但有关部门向档案局发出《整改意见函》,认为该局存在;楼梯下使用明火烧饭、配电房堆放物品较多,未配备灭火器;的安全隐患。合同期满后,档案局决定不再与金某续签合同。后金某要求档案局支付加班工资,被拒。

  解释:法院认为,金某岗位为值班内勤,其工作内容为24小时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负责邮件收发、卫生、垃圾清运等。双方劳动合同也特别约定金某不享受加班费补贴。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金某对约定内容也从未提出异议。且金某平时居住生活都是在单位值班室,工作场所和住处同一,工作与生活状态不能严格区分。根据其在档案局的实际工作情况,值班期间也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故金某主张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知识拓展:

  法律规定的;加班;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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